陳姓男子與小三胡姓公務員幽會,陳妻僱請徵信社人員前往抓姦,橙屋商旅竟將2人用過卻未清洗的床單等物品販售給徵信社,法官認為床單等有毛髮、唾液等個資,判決商旅和員工共賠償8萬元,高雄高分院下午宣判大逆轉,以未驗出DNA等理由,改判橙屋勝訴確定。
據了解,前年2月14日 情人夜,有婦之夫陳男與胡女投宿橙屋商旅,隔天上午,顏姓徵信社業者等2人,意圖進入房內拍照,並阻擋陳、胡女關門,雙方發生衝突。陳離開後不久,徵信社業者購買未清洗的床單、被單、毛巾、浴巾等物品,做為通姦證物。原告陳等人認為,床單等用品,附有他們的毛髮、唾液等基因,應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,商旅未經其同意出售,要求李姓女員工和橙屋公司共賠償60萬元。
被告李女指出,當天她剛上班,陳等人退房後,取得當班經理同意出售,她並說,床單為公司所有,不是陳等私人物品,拒絕賠償。橙屋公司則說,浴巾等物品於房客使用期間暫借,待退房後仍為旅館財產,公司有處分權利,況且處分自己所有動產,並未侵犯隱私權,賣給徵信業者,自無從成立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。
高雄地院表示,飯店或旅館的房客雖已退房離開,其遺留使用過貼身物品或垃圾,通常含有毛髮、體液等生物跡證,自屬含有基因等個人資料,當受憲法資訊隱私權的保護,業者應清洗或清除,並為房客所認知並期待之事。
橙屋商旅未經原告陳等人同意,私下出售未經清洗、含有基因等個資的床單、毛巾、被單等物品,自屬侵害陳等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的資訊隱私權,當事人雖非財產上的損害,依法乃可請求賠償,並審酌兩造身分、地位、經濟狀況等情形,認為賠償8萬元比較合理。二審判決書指出,床單等物未驗出陳等人DNA,加上陳等人涉通姦在先,已侵害陳妻不法權益,因此橙屋賣床單等予徵信社並無不法,所以改判不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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