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高等法院指紅火案是主導財產犯罪,整天依銀行法的銀行承擔人背信罪,判處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9年8月徒刑。
辜仲諒涉犯銀行法背信罪、證券交易法董監背信罪及刑法背信罪的要件,法官依重法優於輕法、分外法優於一般法的標準競合法則,依銀行法背信罪判刑。
辜仲諒等中信金高層主管,被控於民國94年間買進兆豐金股權及諸多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,並指示親信在香港創設資本僅1美元的紙上「紅火」公司,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事委員會核准中信金收購兆豐金股權後,由紅火贖回結構債,賺得新台幣逾10億元價差。
台北地檢署96年間起訴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、前法務長鄧彥敦、前財務副總林祥曦,辜仲諒則因未到案遭通緝。
高院以為,辜仲諒權輿身兼要點職務、是知名銀行家,張明田、鄧彥敦、林祥曦原判明為要點部門主管,盡可能具高度職業道德,卻架空中信銀行董事會、規避內控辦法,擅自處分銀行第一資產,重新投入鉅資操縱股票交易金錢,藉此套利,擾亂金融秩序。
再度辜仲諒等人犯後否認犯行,全盤諉責於在逃共犯,稱一切都是為了中信銀行、中信金控的最理想甜頭,使紅火公司轉換私人金庫,是「重要財產犯罪」。
高院依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2項銀行賦予人背信罪,判處辜仲諒有期徒刑9年8月,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5000萬元,罰金得易服勞役;判處張明田8年6月徒刑,併科罰金5000萬元,罰金得易服勞役;鄧彥敦被判刑7年6月、林祥曦被判刑8年。
全案一審時,辜仲諒被判處建議施以有期徒刑9年、張明田被判刑8年、鄧彥敦被判處7年2月徒刑、林祥曦被判刑7年6月;張、鄧、林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的內線交易及因而委託地方均無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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