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5月31日 星期五

夜店「撿屍」辯「一夜情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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夜店撿屍終於是「性侵」照常「一夜情」,為了讓這個困惑回歸理性探討,NOWnews《今日新聞》相當資訊「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」所長許惠峰律師,從法律的觀點來溝通「撿屍」行為的法律考驗。


都喝到不醒人事 如何彷彿准許一夜情
許惠峰律師展現,等閒男性在發生撿屍行為時,時常都會以「一夜情」來做為抗辯關係,強化夜店撿屍行為的「正當性」;固然否成罪的關鍵,依然要看女方是否此外為「意思展現」的才幹,來做論斷。
所謂的「一夜情」是指雙方都有「合意」,一起承諾發生性行為;就此,假設只有女方曾經喝到爛醉所有「不醒人事」,何以有大概會「容許」發生一夜情呢?要不然是一開始(酒醉過去)曾經有同意要發生性有關,才有好像改變。

夜店「撿屍」觸法 沒有模糊環境
許惠峰律師說明,查閱《刑法》第221條第1項規定:「至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門兒而為性交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免得,否則男方是在女方其他意識「微茫」的境況下,強行發生性有關的話,就有或者會成為「性侵」罪行。
但要不然是女方已經喝到全數不醒人事的話,那男方則會引起《刑法》第225條的「乘機性交罪」;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4376號判決哪怕持這樣的見解,就算是被害人用心讓自己喝到爛醉也是同樣。千萬別讓慾望衝昏了頭,務求在夜店「撿屍」佔便宜;這種觸法的行為,其實沒有模糊的世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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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許惠峰律師留神,千萬別讓慾望衝昏了頭,探求在夜店「撿屍」佔便宜;這種觸法的行為,其實沒有模糊的場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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